员工高坠身亡,为何判用人单位无须担责,员工高空抛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

法制与新闻

2025年12月22日 11:41:35

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,另指出,三亚公司对鲜某灿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,广州机械厂亦不承担连带责任

文/钱宏祥

员工从单位租赁的公寓楼顶高坠身亡,其家属主张用人企业承担管理责任,经过两级法院审理,该主张被驳回。

员工蹊跷坠楼身亡,法院判决单位无须赔偿。(图/郭笑呈AI绘制)

高坠系主动实施

鲜某灿于2022年通过校招入职广东省广州市某机械厂,经过短暂的培训,即被派驻到关联企业海南省三亚市某公司(以下简称三亚公司)工作。截至2023年7月23日,该公司租赁公寓作为员工宿舍让鲜某灿居住。之后,鲜某灿自行租房。

2023年11月20日,鲜某灿被发现摔死在公寓楼地面上。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作出《现场勘查情况说明》:鲜某灿生前居住于红土坎南路某幢101室。2023年11月20日上午骑电动车前往三亚公司员工宿舍某公寓,当日10时许,从该公寓楼顶坠落。公寓楼顶平台四周建有高90cm的围墙,围墙上面有踩踏的血印。另,鲜某灿生前住所的床上,被子中裹有一部手机,床北侧地面及床单、纸箱上可见滴落血迹,卫生间洗手盆上有大量滴落血迹及稀释血水,洗手盆台面上有一把沾血陶瓷水果刀。法医检验尸体后出具死亡证明:鲜某灿符合生前高坠死亡,其住所滴落的血迹与鲜某灿匹配。

鲜某灿出事后,他的父母鲜某、李某从外省赶到三亚市,多次找三亚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。三亚公司认为,依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报告,结合其住所残留的血迹,足以证明高坠系鲜某灿主动实施。鲜某灿的劳动关系在广州机械厂,该厂已经按照职工死亡的规定支付了相关费用。三亚公司表示对悲剧的发生,深表同情,但公司对鲜某灿主动实施的死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庭审各表观点

2024年6月,鲜某、李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。他们要求三亚公司、广州机械厂连带支付各项损失96.05万元的50%。其中死亡赔偿金85万余元、丧葬费5.3898万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。

一审法庭上,鲜某、李某诉称,二原告之子没有感情纠纷及不良嗜好。公安机关出具的《现场勘查情况说明》,仅能起到怀疑鲜某灿有自残倾向的作用,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系主动实施了死亡行为。主动实施死亡行为需要很大的勇气,对生活、工作、情感感到绝望才有可能实施,但从鲜某灿的手机内容看,除了工作加班有时感觉比较累之外,没有其他负面情绪。鲜某灿平时生活俭朴,财务状况良好,死前也没有转移财产、交代后事等迹象。因此,他没有主动实施跳楼行为的动机。退一步讲,即使轻生是其发生高坠的真实原因,他选择上班时间踏上员工宿舍楼顶,应当考虑工作压力过大,领导压榨等因素。另外,公司领导对其没有相应关怀。公司的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30分,在鲜某灿晚于正常上班时间一个多小时的情况下,其领导才拨打手机联系他。而鲜某灿填写的《应聘人员登记表》中留有紧急联系人鲜某的手机,公司领导未及时拨打,甚至连个短信都没发,这些均说明三亚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没有尽到基本的义务。还有,员工宿舍楼顶设施存安全隐患。三亚公司对宿舍未尽到必要管理义务。

广州机械厂没有到庭应诉。三亚公司辩称,公安机关出具的《现场勘查情况说明》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明确,鲜某灿系主动从员工宿舍楼顶坠落身亡。鲜某、李某主张员工宿舍楼顶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依据,楼顶四周建有高90cm的围墙隔栏,正常行走很安全。此外,鲜某灿并非在正常工作或居住过程中不慎坠落,而是特意到员工宿舍楼顶实施坠楼行为,因此公司无须对员工宿舍楼顶所谓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。同时,公寓楼栋走道及电梯已安装了监控,从现场情况来看,鲜某灿在起跳前至少踩过护栏,这并非所谓的安全隐患问题,而是个人行为故意消除护栏本身所具备的保护作用。如果一个人刻意翻越,哪怕护栏高达1.5米,也起不到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。

两审落槌定音

一审法院认为,鲜某、李某是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主张三亚公司、广州机械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,本案鲜某灿的死亡属于其主动实施死亡行为。从目前证据看,无法证明三亚公司对鲜某灿存在直接侵权行为。关于鲜某、李某主张三亚公司、广州机械厂存在其他过错行为问题,其一,三亚公司对鲜某灿是否未尽到管理职责。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管理职责,但对于生活上无管理义务。鲜某灿的死亡系主动实施行为,并非从事工作所导致,故三亚公司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;其二,鲜某、李某主张三亚公司对宿舍未尽到管理义务。员工宿舍区域属于私人场所,楼栋过道及电梯已安装了监控,但用人单位不能也无义务时刻监控员工的行踪。且该公寓楼栋并非被三亚公司全部租住,三亚公司无法对进出楼栋的人员进行管理。鲜某灿也并非居住在该公寓,不属于该楼栋的居住人员。故三亚公司对其无管理义务;其三,鲜某、李某主张员工公寓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。如前文所述,公寓楼顶不存在安全隐患;且该公寓并非鲜某灿生前居住地,其特意到该楼楼顶实施坠楼行为,对其轻生行为三亚公司无法控制;其四,鲜某、李某主张三亚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的问题。鲜某灿坠楼事发地点并非三亚公司工作场所,也不是该公司的管理范围,三亚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救助措施,三亚公司对非工作场地发生的伤害无救助义务。因此,三亚公司在本事故中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故鲜某、李某主张三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对鲜某、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。因三亚公司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,广州机械厂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
2024年12月,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鲜某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鲜某、李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二审期间,鲜某、李某未提供新的证据,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,另指出,三亚公司对鲜某灿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,广州机械厂亦不承担连带责任。

2025年3月26日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鲜某、李某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
案件警示

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存在侵权的法定事由,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。有无过错责任的情形,须查明“四要件”:行为、过错、损害、因果关系。如家属不能证明单位存在欺压、霸凌、违法加班等过错且该过错与自杀有直接因果关系,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本案给企业管理带来三点提示,一是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,及时识别高风险员工;二是规范劳动管理,避免超时加班、职场霸凌等潜在过错;三是事发后立即报警、封存现场、通知家属并留存证据,防止纠纷升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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